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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306****09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5610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1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丰县博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 146774.8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 年9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时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如被告南丰县博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为借款作抵押担保的存货(详见合同附件抵押物明细表及南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书第36102019000358号)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危建平、危海燕、池萍、李梦龙在前述抵押物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时,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28元,减半收取27414元,由被告南丰县博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危建平、危海燕、池萍、李梦龙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丰县博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危建平、危海燕、池萍、李梦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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