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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5****62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5239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该款利息二、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000元; 三、被告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白东升、白现升、苏胜利、杨树仓对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白东升、白现升、苏胜利、杨树仓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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