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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椒农林(农产品)罚决字〔2019〕第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1.2元;并处贰仟贰佰圆(2200元)罚款,合计罚没贰仟肆佰壹拾壹圆贰角(2411.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3
    决定机关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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