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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江卫传罚[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在1处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2、当事人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竹庆霞)从事护理工作3、当事人诊所内医师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未执行衢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处罚的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3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80000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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