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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江卫医罚[2019]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衢州市衢江舒群芳诊所安排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戴某和、叶某芬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罚的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013255848000001。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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