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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润亚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鹏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130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541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1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7
    发布日期 2015-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计算至2014年4月14日的利息14312.37元,2014年4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赔偿律师费52386元。 二、被告南京润亚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谢鹏飞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93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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