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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润亚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鹏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130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栖商初字第12号
    案号 (2015)栖执字第00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3
    发布日期 2015-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润亚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晓波货款92128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谢鹏飞对被告南京润亚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63元,由被告南京润亚包装有限公司、谢鹏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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