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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渝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文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0128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商初字第00510号
    案号 (2017)苏1182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7-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欠原告货款389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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