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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环罚〔2021〕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交办第八批群众举报线索(桂环督协信[2021]96号)编号D2GX202104170087的问题,我局联合合浦县常乐镇政府分别于2021年4月18日和2021年4月20日对位于合浦县常乐镇西城村委和大教村委交界处的双珠垌矿区进行现场检查,并利用无人机对该矿区⑤号矿体及选矿厂进行拍摄。发现你公司双珠垌矿区尾矿输送带下方与2号池之间有1条长约50米的集水沟、西面有4个紧邻的水池(1-4号)中的2号池、3号池和50米的集水沟有采矿废水(实际为尾矿渗滤水)排入,均无防渗措施和没有按环评报告书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你公司矿山开采区环保设施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和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北综执改〔2021〕0027256号)以及送达回证;2.2021年4月1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2021年4月2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2021年4月2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12张);5.2021年4月2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线索(第八批)的通知》(桂环督协信〔2021〕96号)复印件1份;7.2021年6月3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8.2021年6月3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8张);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法定代表人陈天锡身份复印件1份;11.2014年3月31日合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县新屋面-那车垌-周屋-双珠垌矿区高岭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合环管字[2014]50号)复印件1份;12.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县新屋面-那车垌-周屋-双珠垌矿区高岭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第215页、第216页和第291页);13.2015年12月11日合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县新屋面-那车垌-周屋-双珠垌矿区高岭土矿开采项目(双珠垌矿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合环管字[2015]253号)复印件1份;14.2019年12月3日合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15.2020年11月27日合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16.《授权委托书》1份;17.分管矿山部和安环部的副总经理胡雪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18.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检测报告(湴埇、石头塘、下底村、鲁古头和老谢坝地下水检测报告共5份)复印件;19.《关于环保设施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整改报告》。本机关于2021年8月11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1〕1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矿山开采区环保设施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和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零捌佰柒拾伍元(¥90875.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天锡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