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专五罚〔2020〕1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北海市合浦生态环境局人员对位于合浦县常乐镇209国道旁(莲南莲北村委会)的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约5000多吨污水处理站污泥露天堆放在厂区北面,占地约2000平方米,该堆场均为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部分污泥底部有水在周围,沿地势在地面表层沉积。污泥堆场未按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设置导流渠,也未构筑堤、坝、挡土墙。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编号:SJ20200806);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0〕0017081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3.2020年9月2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含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以及视听资料10张;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北综执查〔2020〕0008269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5.2020年9月2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关于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高岭土采选工程精选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合环管字[2009]160号);7.关于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高岭土采选工程精选厂(一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合环管字[2012]233号);8.授权委托书1份;9.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受委托人胡雪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11.环保渣泥清运合同复印件2份;12、上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关于暗访检查问题整改措施报告的复印件;13.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环保泥检验报告(样品编号:H-WL20120408W-1012)。本机关于2021年3月2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专五告〔2020〕1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1年3月2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专五告〔2020〕1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7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天锡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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