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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9]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艾格森电子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于城镇三联村工业园万瑞路6号的嘉兴艾格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危废包装袋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1年3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变频器部件的生产,当事人年产20万套变频器部件项目于2014年5月通过环保审批,2016年6月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3月27日检查时,当事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有4袋酸洗污泥,其中3袋酸洗污泥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共约1.8吨。本局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9年6月3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1.企业立即进行了整改,深刻检查,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2.处罚后影响科技型企业的申请,影响对海盐丹弗斯企业的供货和企业的发展;3.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认真吸取教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罚款叁万叁仟叁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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