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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349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京商初字第00356号
    案号 (2016)苏1102执10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0
    发布日期 2016-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借款本金3999万元。 二、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利息269383.95元(截止2015年4月14日),并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罚息(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详见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九、被告朱建农、刘跃凤对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962元,由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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