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20〕11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4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4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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