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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1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4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4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