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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77****92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4民初2723号
    案号 (2020)冀1024执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鑫业长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孝劲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履行时扣除被告本案中已支付的利息848214元)。 二、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鑫业长青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900元,由被告北京鑫业长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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