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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工罚字〔2020〕第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龙清泉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9500元(玖仟伍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1
    决定机关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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