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维爵阳明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1585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9501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5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日期 | 2019-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7年4月6日,被告南京维爵阳明大酒店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180万元及利息508750元,本息共计2308750元(以180万元为基数,自欠息日至2017年4月6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25%计算)。 二、被告南京维爵阳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前述欠款利息508750元,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5万元及当月利息1万元,本息合计6万元。 三、被告南京维爵阳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7280元。 四、被告冯卫斌、管玲红、南京奥斯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九五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恒德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维爵阳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南京维爵阳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上述利息508750元、律师费37280元、诉讼费13288.50元,则免除被告南京奥斯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九五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恒德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维爵阳明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 五、若被告逾期或未足额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剩余款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未支付的上述利息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6577元,减半收取13288.50元,由被告南京维爵阳明大酒店有限公司、冯卫斌、管玲红、南京奥斯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九五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恒德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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