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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执法罚〔2021〕2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张芝山竖河一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款2.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