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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213****626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6670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拥生支付货款44,150元; 二、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拥生支付从2016年3月3日到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到货款44,150元付清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胡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保全申请费用61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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