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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维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7838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1854号
    案号 (2016)鲁1102执2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8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市嘉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借款本金119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119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利率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被告日照市嘉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被告魏开功、被告路宜勤、被告杨纪伟、被告张霞对本判决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人民币5000万元的债权限额内对本判决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00元,由各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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