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1102666****372J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1026民初91号 |
| 案号 | (2021)陕1026执67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陕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涛支付工程款1219623.05元及利息(其中:1158641.90元,自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60981.15元,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6元,减半收取计9498元,由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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