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1102666****372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1026民初186号 |
案号 | (2021)陕1026执3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陕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开春、邹少蕾之间的陕农信柞借字【20180102】第0002号《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张开春、邹少蕾、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20年4月9日之前未支付的利息合计为59675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9.3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张开春、邹少蕾、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被告张开春、邹少蕾、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源泉公司、肖青全、张开英提供抵押的柞水县下梁镇明星村二组1258.5亩林权【林权证号:柞林证字(2009)第06482号1000亩,柞林证字(2009)第06371号258.5亩】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果被告张开春、邹少蕾承担了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96元,减半收取计27348元,由被告张开春、邹少蕾、肖青全、源泉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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