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1102666****372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1026民初181号 |
案号 | (2021)陕1026执3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陕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98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20年4月9日之前拖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为412870.6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百分之14.48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青全、张开英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柞水县下梁镇明星村一组的803.7240亩林地[林权证号:柞林证字(2009)第06370号] 在抵押担保的298万元借款本息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肖青全、张开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肖青全、张开英实际承担了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44元,减半收取计16922元,由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青全、张开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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