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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102666****372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1026民初176号
    案号 (2021)陕1026执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鹏鹏、李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2020年4月9日之前未支付的利息、罚息合计为546619.20元,之后的罚息按照月利率12.6千分之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吴鹏鹏、李小红、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肖青全、张开英提供抵押的柞水县乾佑街道办河西路林荫园房产【柞水县房权证乾佑字第2509号柞国用(2002)字第ZS01-(28)-0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果被告吴鹏鹏、李小红承担了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12元,减半收取计22256元,由被告吴鹏鹏、李小红、肖青全、张开英、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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