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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法处字[2019]第002-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1-2116:10:00,当事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衢江路208号,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建设17号精烘包车间仓库楼二楼(局部)和11号楼东侧配电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壹佰伍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01
    决定机关 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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