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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中壹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08****199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91民初1247号
    案号 (2020)赣0791执1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中壹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685.87元; 二、被告赣州中壹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截止2019年10月21日的欠息4963.92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照约定标准继续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偿还利息和复利,息随本清; 三、被告谌莉萍、李云南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保证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中壹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谌莉萍、李云南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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