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酒)安监管罚〔2019〕非煤-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罚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2 |
决定机关 | 酒泉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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