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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名阁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0****3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22民初1951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名阁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按照月利率10.152‰从2017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6日止;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5.228‰从201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百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苗锦、苗新圃、赵勇、胡燕峰、王慧弟、熊付美子、梁洪、帅小燕、杜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36.84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2536.84元,由被告河南名阁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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