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0078****842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4946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40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因商务会所建设项目未达序时,玖信公司对于按照原协议要求退还该笔投资款无异议。二、因玖信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该笔款项,经双方协商,报经区领导和财政部门同意,玖信公司同意由区财政局在返还玖信投资300亩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中,扣除该笔投资款项,支付给瀛洲公司。三、瀛洲公司在收到该款项后,三方各自调整账务;42013年1月30日玖信公司与瀛洲公司订立关于合作开发新浦工业园会所项目协议自然终止履行;商务会所建设涉及权利义务也同时终止。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区财政局壹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关于合作开发新浦工业园会所项目的协议》、《补充协议》、收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新浦工业园会所项目的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玖信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款项,经双方协商,报经区领导和财政部门同意,被告玖信公司同意由区财政局在返还玖信投资300亩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中,扣除该笔投资款项,支付给瀛洲公司。被告玖信公司辩称该约定表明其已将对海州区财政局享有300亩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10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该投资款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玖信公司因资金紧张,双方同意由区财政局在返还玖信投资300亩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中,扣除该笔投资款项支付给瀛洲公司。在区财政局未将该1000万元支付给原告的情形下,被告玖信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双方并无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玖信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对被告玖信公司的上述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5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150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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