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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78****84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3民初4451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灌云扬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灌云县诚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78万元。二、被告灌云扬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时,原告灌云县诚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浦经济开发区岗埠农场建中路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连国用(2013)第XP00074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陈金香就被告灌云扬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所涉债务向原告灌云县诚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灌云扬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陈金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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