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0078****842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4502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36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昌波购地款1300000元及利息(其中的400000元,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的400000元,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的500000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昌波建桥费110729.5元。三、驳回原告李昌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1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8000元,共计41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昌波负担920元,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497元。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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