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绳卫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1781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执字第01283号 |
| 案号 | (2018)苏1181执恢39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27 |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孙新福借款18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96600元,合计1896600元。 二、被告张和春、徐步英、姚智霞、魏国和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2元,由被告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和春、徐步英、姚智霞、魏国和负担10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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