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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绳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178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执字第01283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恢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7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孙新福借款18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96600元,合计1896600元。 二、被告张和春、徐步英、姚智霞、魏国和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2元,由被告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和春、徐步英、姚智霞、魏国和负担10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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