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绳卫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1781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9006号 |
| 案号 | (2018)苏1181执330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解香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秀勤借款3555000元,并就1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承担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左瑞林对被告解香瑜上述借款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朱秀勤;原告朱秀勤可对被告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由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制造的三台全电脑闭环变量注塑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驳回原告朱秀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200元,由被告解香瑜负担31200元,由被告左瑞林、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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