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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绳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178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京谏民初字第00211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9
    发布日期 2018-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798023元,合计1798023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步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左瑞林、魏国和对被告徐步英上述债务中119933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09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82元,由被告徐步英、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左瑞林、魏国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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