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1781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商初字第02443号 | 
| 案号 | (2016)苏0104执441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21 | 
| 发布日期 | 2016-12-2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本金11815061.13元及罚息、复利(罚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对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按季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复利)。 二、被告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丹阳市洁欣汽车线束有限公司、魏国和对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22318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3399元,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丹阳市洁欣汽车线束有限公司、魏国和负担118919元(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丹阳市洁欣汽车线束有限公司、魏国和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中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95192元,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丹阳市洁欣汽车线束有限公司、魏国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剩余诉讼费用23727元由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丹阳市洁欣汽车线束有限公司、魏国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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