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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卓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069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0772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89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5
    发布日期 2017-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魏滨清偿欠款20538860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以本金2541.5万元计,从2012年5月22日起至清还欠款之日止,以本金20538860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魏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808元,由被告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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