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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佳泰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志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5MA****FU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5民初3223号
    案号 (2020)冀1025执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佳泰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赵希文支付工资8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履行方式如下: 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0410001329300105423 开户行: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 二、驳回原告赵希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廊坊佳泰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廊坊佳泰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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