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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宝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533****34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民终3835号
    案号 (2022)赣0733执恢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勇工程款人民币1968240.36元;二、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因拖欠原告罗勇的工程款应承担支付原告罗勇利息;三、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至一审法院标的款账户;四、驳回原告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36元,由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910元,原告罗勇负担3326元。 本院二审期间,宝森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他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罗勇承建两项工程,一是水西大桥新建工程,二是水西大桥老桥维修工程。首先,对于水西大桥新建工程,罗勇与宝森公司签订《会昌县水西大桥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固定价格为880万,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桥柱的桩基所进入实际地质层与原设计发生变更,导致工程价款与原预算不同,以及增加了架桥机费、蓄洪水损失、草袋围堰导致工程量发生变更,根据宝森公司与罗勇签订的《会昌县水西大桥施工补充协议》及案涉的《审计结算报告》、《会议纪要》,一审法院对增加的工程量造价,按照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方式进行了计算,对固定价880万中相应工程价款进行剔除并调整增加,未有明显不妥。宝森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相应预算未剔除以及未依据补充协议折算80%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对于宝森公司、王敏、熊春全要求对罗勇承建的水西大桥新建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问题。因为宝森公司与罗勇签订的是固定价合同,与宝森公司、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并无直接关联,并且,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增加工程量根据审计结果可以计算出来,双方也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表明接受此种计算方式,因此,本案并无鉴定的必要。第三,对于水西大桥老桥维修工程,罗勇向法庭提交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老桥)》上,熊春全签名确认该部分工程造价为55万元,一审期间宝森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水西大桥老桥维修工程的工程款为55万元未有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第四,经审查,一审程序未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未认定熊春全承担责任,熊春全二审也未提出上诉,故,对于其二审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审查。第五,对于应否按案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问题。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双方对于可能发生的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事先表明同意按一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予以赔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宝森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未有明显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宝森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90元,由上诉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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