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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溪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549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商初字第02343号
    案号 (2017)苏0583执6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8-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中茵世贸广场酒店有限公司返还500000元价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中茵世贸广场酒店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价款为3743249.43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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