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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溪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549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60号
    案号 (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008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9
    发布日期 2015-08-03
    已履行 已履行2908933.55
    未履行 部分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14年7月9日解除; 二、被告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帝森木业有限公司货款852,4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2,41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指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帝森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975,1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75,186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指定的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帝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惠州市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8,869元,保全费1,507元,由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20,552元,保全费3,49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经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径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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