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廊银监罚决字〔2017〕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严格落实内控和案防要求等不审慎和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5万元,并责令廊坊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5 |
决定机关 | 廊坊银监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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