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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宝杨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泉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695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513号
    案号 (2014)宝执字第02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08
    发布日期 2016-09-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宝杨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交付规格为150×150×12米、材质(钢号)为Q235的钢坯3,512.01吨。二、如果被告上海宝杨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全部或部分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交付义务,则应赔偿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交付部分钢材对应的损失(损失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交付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985元(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宝杨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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