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价检处〔2017〕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贤;职务: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94776327L单位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1410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文件精神,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3日对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白马湖和院”楼盘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存在以下事实: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2016年11月23日,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名为“白马湖和院”楼盘,在售楼处公示的商品房价目表中对商品房只标明了“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要素,缺少“户型、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销售状态”等核心要素。据统计,截止2016年11月23日,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白马湖和院”楼盘共有83套可售商品房。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证明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刘龙浩受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具有合法代理本案资格;三、现场拍照打印件4页:证明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经营中销售商品房价目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四、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的事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情况属实。本机关审理认为,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十条第(三)项、《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浙价检[2011]177号)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款计算办法的规定》(计价检[2001]2067号),本案属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只是违反了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而不涉及到具体价格是否合法,故没有多收价款。鉴于杭州中南嘉伟置业有限公司能够认真配合检查,并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9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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