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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屯甸茶场
    法定代表人 杨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5****4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6855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4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6
    发布日期 2018-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屯甸茶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云阳投资有限公司471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 二、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杨云胜、杨星、江苏博昱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800元,由被告丹阳市屯甸茶场、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杨云胜、杨星、江苏博昱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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