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源市监行处字[2016]2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6
    决定机关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善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