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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合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4949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巩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巩法执字第01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巩义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1
    发布日期 2015-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中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十二万四千七百七十七元三角一分,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十二万四千七百七十七元三角一分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二○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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