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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5038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4239号
    案号 (2017)黑0103执1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3
    发布日期 2017-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黑龙江同欣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同欣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购设备款项2609500元,同时原告将陆谷水生产线整套设备退还被告;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同欣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30元,由被告负担27320元,原告负担151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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