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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363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4852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87224.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以463277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自2019年2月1日起以163277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487224.07元支付逾期利息,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二、原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座落于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的桥北金盛主楼西北角钢结构及屋面改建工程在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487224.07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35元,由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原告南京大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7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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