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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国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55****60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3586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1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市昌裕鸿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6377583.33元、利息5751743.6元及以借款本金16377583.33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山西国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47元(缓交),由被告太原市昌裕鸿物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国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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