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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寿县堰口镇魏岗新型墙体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55405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3679号
    案号 (2022)皖0422执1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寿县堰口镇魏岗新型墙体建材厂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费210000元;二、张建家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寿县堰口镇魏岗新型墙体建材厂继续使用期间的费用100000元;三、驳回张建家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寿县堰口镇魏岗新型墙体建材厂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已预收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张建家负担1817元,寿县堰口镇魏岗新型墙体建材厂负担1908元。反诉费8650元(已预收432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张建家负担883元,寿县堰口镇魏岗新型墙体建材厂负担3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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