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2767****62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民终1100号 |
案号 | (2021)赣0783执恢2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743740.14元给原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1743740.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原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743740.14元范围之内就仓储中心工程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2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247元,由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均明确载明了案涉工程施工单位为被上诉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刘志明,刘志明才是实际施工人,但从被上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工程款结算单等证据可以看出,刘志明作为被上诉人公司的股东,系接受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全权负责工程结算、收取工程款等事务,无法表明刘志明是实际施工人,上诉人的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建设,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双方确认上诉人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仍欠被上诉人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3740.14元。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超出法定时限问题。因双方的工程结算单未注明工程款支付时间,被上诉人可随时要求支付,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故应认定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之时即为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被上诉人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时限,其有权在双方结算的1743740.14元工程款范围内就仓储中心工程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工程虽尚未验收,但双方进行了中间结算,上诉人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尚欠工程款进行了确认,结算手续完备,可按双方结算的价款予以支付,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6元,由上诉人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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